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重小字第9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柏菲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竣翔
訴訟代理人 王雅葶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重小字第927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下午
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通 譯 曾惠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本院一0三年度司執字第一一二五三0號移轉命令失效止,在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及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及執行費新台幣肆佰叁拾捌元範圍內,按月將張竣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每月支領勞務報酬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馬秀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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