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簡字,104年度,8號
SJEV,104,重勞簡,8,2015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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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張鼎三
被   告 江陵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會
法定代理人 葉忠孝
訴訟代理人 蔡錫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16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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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