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簡字,104年度,28號
SJEV,104,重勞簡,28,201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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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簡字第28號
原   告 陳登貴
原告與被告沅一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玖仟
伍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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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