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288號
原 告 余廣福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安即文安企業工程行、大丹營造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7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85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民國104 年度鳳救字第11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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