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300號
原 告 鄭陳素鑾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陳孟富、陳仁和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
訴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然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 元,尚餘16,335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