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19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李吳麗梅
李富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零伍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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