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勞小字,104年度,4號
FSEV,104,鳳勞小,4,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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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施文輝
被   告 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普門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
訴訟代理人 林利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指定民國一○四年六月
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
請被告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日前提出到院:一、考核( 評) 辦
法。二、前曾就所屬其他職員為考核丙等之事由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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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