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施文輝
被 告 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普門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
訴訟代理人 林利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指定民國一○四年六月
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
請被告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日前提出到院:一、考核( 評) 辦
法。二、前曾就所屬其他職員為考核丙等之事由為何。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