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96號
KSBA,104,訴,96,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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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億鴻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泰元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馬銀堂
 陳鳳琴
 曾美玲
參 加 人 林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玉美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93年7月21日申報參加人即被保險人林玉美加 入勞工保險,惟經改制前勞工保險局(103年2月17日改制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即被告)審查,認林玉美未有受僱於原 告實際從事工作,原告於93年7月21日申報林玉美加保與規 定不符,被告乃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以102年2月 23日保承工字第10210032512號函核定自前揭加保日期起取 消林玉美被保險人資格,已繳之保險費依同條例第16條第2 項規定不予退還。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 遂提起行政訴訟。茲因本件爭議涉及林玉美之被保險人資格 ,訴訟之結果將影響林玉美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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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鴻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