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837號
KSEV,104,雄補,837,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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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837號
原   告 隆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正芳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志霖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799 元,應繳裁
   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2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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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