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789號
KSEV,104,雄補,789,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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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789號
原   告 何琨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繼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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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