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785號
KSEV,104,雄補,785,201505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785號
原   告 曹耀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慶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