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744號
KSEV,104,雄補,744,201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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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744號
原   告 唐榮中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國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亞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598 元,應繳裁
   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8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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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