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671號
KSEV,104,雄補,671,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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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671號
原   告 京都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昭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董慧英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92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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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