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585號
原 告 巴景世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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