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452號
原 告 王蕙萍
呂明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敦正即開放視聽行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
關規定計徵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2,59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惟其
中原告請求薪資66,465元及加班費52,650元之部分,依前開規定
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220 元之二分之一即610 元,是本件原告尚
應補繳裁判費940 元(計算式:1,550 元-610 元=94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