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547號
原 告 晟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宜龍
被 告 駿霖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0,000 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訴之變更 、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 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 ,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43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駿霖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票款 新臺幣(下同)9,377,629 元,因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 2 項而涉訟,故由本院簡易庭依簡易程序審理。惟訴訟進行 中,原告追加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並依票款請 求權或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377,629 元, ,是本件訴訟核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訴訟,且 因其訴訟標的金額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範圍, 又兩造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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