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31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蘇炳璁
被 告 孟立志
孟文怡
孟湘蓮
孟湘源
田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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