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補字,104年度,22號
KSEV,104,司雄補,22,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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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鄭高峰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倚誠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
  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
  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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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