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鄭高峰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倚誠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
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
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