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553號
原 告 承運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芬
被 告 俞冠宏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被 告 俞錦標
黃博暐
葉鈺芬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黃博暐應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170條、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博暐於民國00年00月0 日出生,原告起訴時為限 制行為能力人,無訴訟能力,應由法定代理人葉鈺芬為訴訟 行為。惟黃博暐於本院審理中,已於103 年11月4 日成年, 其法定代理人葉鈺芬之代理權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 規定,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然被告黃博暐不聲明承受訴 訟,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命其續行訴訟,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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