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189號原 告 陳傑閔 陳木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律師被 告 吳正男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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