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3年度,1884號
KSEV,103,雄簡,1884,2015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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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88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美嫺
      吳尊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誼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蕙寧間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21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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