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3年度,2708號
KSEV,103,雄小,2708,20150522,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270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雙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凱竣
訴訟代理人 莊蕎蓁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於小額判決之上訴程序準 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 年4 月1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至104 年 5 月4 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同年5 月7 日始行提起上 訴,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可證,依上說明,自應予 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1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1/1頁


參考資料
雙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