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城秩聲字第1號
原處分機關 金門縣警察局
異 議 人 鄭妤昕
林建豪
吳宇皇
陳麗名
歐陽芳萍
林蓓禎
許志國
蔡能秀
歐陽儁
黃華蓮
江月梅
段國安
黃俊華
許慧成
黃俊權
呂子璁
蔡建中
陳允居
張雲量
陳成釧
陳慶來
吳宇鎮
陳書凡
李世敏
上列異議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金門縣警察局於民
國104 年4 月15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原處分機關認為異議人鄭妤昕等24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分別對其等裁罰如附表「處分主文」 欄所示之處分。
㈠時間:民國104年4月15日凌晨2時許。 ㈡地點:金門縣金湖鎮○○○路○○段0巷00號。 ㈢行為: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 財物。
二、聲明異議意旨均以:員警未於上址查獲天九牌等賭具,且無
證據證明異議人等24人有賭博財物之行為。又無任何證據證 明員警查扣之現金,係異議人等24人賭博所得或供賭博所用 之金錢。是以,異議人等24人均未有處分書所指之行為,且 異議人等24人之權益亦因此蒙受違法侵害,爰依法聲明異議 等語。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新臺幣(下同)9,000 元以下罰鍰;又所稱職業賭博 場所,係指具有營利性之賭博場所而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條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分別定有明 文。
四、經查:
㈠上揭處所係證人陳淑芳以月租1 萬4,000 元之價格向他人承 租,且員警於該址扣得之監視器主機、碗公、毛毯等物品, 俱係陳淑芳所有供賭客以天九牌賭博財物之用等語,業據證 人陳淑芳於警詢中證述綦詳。又該址於出入口均設有監視器 ,復於大門後加裝隔音泡棉及大型C 型橫鋼,且客廳窗戶亦 改裝成隔音泡棉木板牆,並設有暗縫、斜面軌道;另後門設 有3 道不銹鋼門,且配置把風人員,又房間窗戶均由內側加 裝內嵌式不銹鋼鐵欄桿等情,經本院核閱現場照片自明。此 外,員警亦當場查獲異議人等24人所有如附表「處分主文」 欄所示之現金。綜合上情以觀,堪認異議人等24人於員警進 入上址前,即已參與、實施賭博行為。是以,異議人等24人 辯稱:員警未於上址查獲天九牌等賭具,且無證據證明異議 人等24人有賭博財物之行為等語,顯係卸責之詞,難令本院 憑採。
㈡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當場扣得340 萬1, 800 元之現金以及碗公、監視器鏡頭、天九牌袋子、毛毯等 賭具,有搜索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及位置圖等證 據可資佐證,並經證人陳淑芳等人簽名確認無訛。復佐以本 院前開綜合現場照片等證據資料,認定異議人等24人確有在 上址賭博財物之說明,足徵上揭處所確係「非公共場所或非 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是異議人等24人所有如附表 「處分主文」欄所示之現金,當係供賭博之用或賭博所得之 賭資無訛。準此,異議人等24人認無證據證明員警查扣如「 處分主文」欄所示之現金係屬賭資等語,顯與事實不符,不 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等24人於上揭處所賭博財物之行為,已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原處分機關據此沒入賭資 ,並依據「執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賭博案件裁處罰鍰原則 基準」,分別裁處、沒入異議人等24人如附表「處分主文」
欄所示罰鍰、賭資之行為,於採證法則上並無任何違誤之處 ,是異議人等24人之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附表:
┌────┬──────────┬─────────┐
│受處分人│ 處分字號 │ 處分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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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妤昕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0號 │,併沒入賭資新臺幣│
│ │ │1,000元。 │
├────┼──────────┼─────────┤
│林建豪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1號 │,併沒入賭資新臺幣│
│ │ │7,800元。 │
├────┼──────────┼─────────┤
│吳宇皇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2號 │,併沒入賭資新臺幣│
│ │ │4,500元。 │
├────┼──────────┼─────────┤
│陳麗名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3號 │,併沒入賭資新臺幣│
│ │ │16萬1,100元。 │
├────┼──────────┼─────────┤
│歐陽芳萍│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4號 │,併沒入賭資新臺幣│
│ │ │6萬4,000 元。 │
├────┼──────────┼─────────┤
│林蓓禎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5號 │,併沒入賭資新臺幣│
│ │ │10萬5,900元。 │
├────┼──────────┼─────────┤
│許志國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6號 │,併沒入賭資新臺幣│
│ │ │28萬6,800元。 │
├────┼──────────┼─────────┤
│蔡能秀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7號 │,併沒入賭資新臺幣│
│ │ │3,000元。 │
├────┼──────────┼─────────┤
│歐陽儁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8號 │,併沒入賭資新臺幣│
│ │ │70萬8,200元。 │
├────┼──────────┼─────────┤
│黃華蓮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9號 │,併沒入賭資新臺幣│
│ │ │2,000元。 │
├────┼──────────┼─────────┤
│江月梅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A號 │,併沒入賭資新臺幣│
│ │ │15萬3,100元。 │
├────┼──────────┼─────────┤
│段國安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B號 │,併沒入賭資新臺幣│
│ │ │135萬元。 │
├────┼──────────┼─────────┤
│黃俊華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C號 │,併沒入賭資新臺幣│
│ │ │0元。 │
├────┼──────────┼─────────┤
│許慧成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D號 │,併沒入賭資新臺幣│
│ │ │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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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俊權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E號 │,併沒入賭資新臺幣│
│ │ │6萬8,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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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子璁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F號 │元,併沒入賭資新臺│
│ │ │幣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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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建中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G號 │,併沒入賭資新臺幣│
│ │ │17萬4,200元。 │
├────┼──────────┼─────────┤
│陳允居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H號 │,併沒入賭資新臺幣│
│ │ │10萬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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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雲量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I號 │,併沒入賭資新臺幣│
│ │ │1 萬5,700 元。 │
├────┼──────────┼─────────┤
│陳成釧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J號 │,併沒入賭資新臺幣│
│ │ │3 萬3,1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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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來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K號 │,併沒入賭資新臺幣│
│ │ │5萬9,6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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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宇鎮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L號 │,併沒入賭資新臺幣│
│ │ │4,800元。 │
├────┼──────────┼─────────┤
│陳書凡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M號 │,併沒入賭資新臺幣│
│ │ │4,400元。 │
├────┼──────────┼─────────┤
│李世敏 │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罰鍰新臺幣9,000 元│
│ │N號 │元,併沒入賭資新臺│
│ │ │幣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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