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榮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育昌
送達代收人 王睦升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達華發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7862元,應徵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