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91號
原 告 羅云聆
羅勻娸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晨瀚 律師
被 告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余閔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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