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4年度,216號
FYEV,104,豐小,216,201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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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21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謝華卿
訴訟代理人 王頌儀
被   告 賴佳惠
被   告 賴海雲
被   告 陳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2,069元,及自中華民國10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536計算之利息,及自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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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