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陳雅峰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徐榮駿
原 告 廖晉宏
邱鴻鈞
被 告 清泉醫院
法定代理人 羅永達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且原告應提出書狀,就訴之聲明部分,依各原告所請求被告各別給付金額為聲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