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4年度,58號
HLEV,104,花簡,58,2015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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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58號
原   告 張何冬梅
被   告 黃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30日下午4時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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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