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3年度,267號
HLEV,103,花簡,267,2015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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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呂方增
訴訟代理人 呂里國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239元(263,138-37,899=22
5,23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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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