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4年度,102號
KSYV,104,司繼補,102,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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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補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一、上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
  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
  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
  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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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