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補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一、上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
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
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
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