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11號原 告 劉許蓮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被 告 許來發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英豪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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