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4號
原 告 澄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和宗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肥料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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