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01號
KSDV,104,除,301,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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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蔡培村
代 理 人 張燦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南帝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惟 系爭股票已經遺失,經向南帝公司辦理掛失,嗣經聲請本院 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4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45 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 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3 年10月29日刊登新聞紙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之報紙1 紙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4 年3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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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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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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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01│ │ │ │ │ │ │
├─┼───────────────┼──────────────┼────┼───┼────┼───┤
│00│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02│ │ │ │ │ │ │




├─┼───────────────┼──────────────┼────┼───┼────┼───┤
│00│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0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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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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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