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4年度,18號
KSDV,104,選,18,2015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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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1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平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春龍間104 年度選字第18號當選無效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而起訴,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文通
                 法 官 鄭峻明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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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