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1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平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春龍間104 年度選字第18號當選無效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而起訴,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文通
法 官 鄭峻明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