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27號
KSDV,104,補,927,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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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告 蔡少陽
原告與被告螺貿興業有限公司楊世源楊宗池梁文彬間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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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螺貿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