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告 蔡少陽
原告與被告螺貿興業有限公司、楊世源、楊宗池、梁文彬間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