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09號
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蔡瑞宗
訴訟代理人 方偉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任哲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
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應繳裁判
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6,0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