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858號
KSDV,104,補,858,201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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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文鯕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捷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43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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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鯕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