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譚玉鳳
被 告 張芳迎
被 告 李月茹
被 告 溫樂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
5,0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75,000 元,故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50,000 元【計算式:375,000 元+375,00
0 元=7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