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黃美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申達機械有限公司
、邱晙祐、楊雅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45,500 元,應繳裁
判費58,9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8,41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