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4號
原 告 范文財
被 告 承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堂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吳義隆
被 告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建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