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814號
KSDV,104,補,814,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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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佳特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森
訴訟代理人 鄭任斌律師
被   告 張景元
      劉勁初
      曾達權
      連溎洙
      劉鄭貴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23,204元(即
原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704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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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特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