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62號
KSDV,104,補,262,2015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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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顏瑞宏
被   告 顏王秋桂
被   告 顏進生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
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219,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936 元。」之記載及附表,應更正為「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758,4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及附表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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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 號 │ 面積 │ 公告現值 │ 謄本登記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 │ │ (㎡ ) │(元/ ㎡)│ 權利範圍 │(新台幣:元) │
├──┼──────────┼───────┼─────┼───────┼────────┤
│ 1 │高雄市路竹區順安段 │4,629.45 │2,300 │999/10,000 │1,063,709 │
│ │1529 地號 │ │ │ │ │
├──┼──────────┼───────┼─────┼───────┼────────┤
│ 2 │高雄市路竹區順安段 │2,453.02 │2,300 │999/10,000 │ 563,630 │
│ │1532 地號 │ │ │ │ │
├──┼──────────┼───────┼─────┼───────┼────────┤
│ 3 │高雄市路竹區順安段 │3,599.16 │2,300 │999/20,000 │ 413,489 │
│ │1533 地號 │ │ │ │ │
├──┼──────────┼───────┼─────┼───────┼────────┤
│ 4 │高雄市路竹區順安段 │382.86 │7,600 │ 1/2 │1,454,868 │
│ │1578 地號 │ │ │ │ │




├──┴──────────┼───────┼─────┴───────┴────────┤
│ 建物 │建物課稅現值 │ │
│ │(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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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高雄市苓雅區苓洲段 │262,800 │ │ │ 262,800 │
│ │1039建號建物,門牌號│ │ │ │ │
│ │碼:高雄市苓雅區中華│ │ │ │ │
│ │四路224 號 │ │ │ │ │
├──┼──────────┴───────┴─────┴───────┴────────┤
│合計│ 3,758,496 │
├──┴─────────────────────────────────────────┤
│ 備註: 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原告請求權利範圍 │
│ =原告就各地號可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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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