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027號
KSDV,104,補,1027,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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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佳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泰
原告與被告億晟環境科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
9,5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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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晟環境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