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155號
KSDV,104,消債更,155,201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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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粘啟宏
代 理 人 薛政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粘啟宏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粘啟宏前向金融機構辦理消 費貸款、信用卡契約等,致積欠無擔保債務計新臺幣(下同 )1,338,638 元,因無法清償債務,乃於民國104 年2 月間 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因無還款能力而於104 年3 月20日調 解不成立,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復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 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 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3 條定有明文。衡以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間債之關係之發生 ,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 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 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仍不能因之摒棄不顧。 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應本於個人實際財產及收支狀況 ,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如終究不能成立協商, 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開條文所謂「不能清償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自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 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 ;所陳報之各項花費,是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如曾有協商 方案,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為 其判斷之準據。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向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貸款、信用卡契約等致積欠 無擔保債務計2,852,397 元(包含資產公司債務315,350 元及保證債務398,622 元),因無法清償債務,乃於104 年2 月間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由本院以104 年度司消債 調字第73號案件(下簡稱司消債調卷)受理,但因無還款 能力,而於104 年3 月20日調解不成立等情,此有債權人 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債權陳報狀、 調解筆錄、調解不成立通知函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司消債



調卷第5 頁、第6 頁至第8 頁、第9 頁至10頁、第42頁至 65頁、第67頁至69頁、本卷第2 頁),堪認上情屬實。(二)聲請人現任職於上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上禾公司) ,聲請人於調解程序自陳每月為21,000元,收入切結書每 月20,000元,據上禾公司提供薪資明細表,其104 年1 月 至3 月每月薪資(加計交通津貼、伙食費及獎金)扣除勞 健保費後分別為51,358元、22,242元、23,290元(執行扣 薪列入計算),換算平均每月為37,085元,另有獎金71,0 00元,折算平均每月為5,917 元,名下無財產,101 年度 、102 年度申報所得平均每月收入分別為24,677元、18,3 71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額為19,273元等情,此有財產及 收入狀況書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資 料歸屬清單、收入切結書、調解筆錄、執行命令、勞工保 險投保資料表、必要支出明細表、陳報狀、上禾公司函、 薪資給付明細表等件附卷可證(見本院司消債調卷第3 頁 至4 頁、第13頁至14頁、第24頁、第67頁至69頁、第28頁 至29頁、第25頁至27頁、本院卷第39頁至40頁、第24頁至 25頁、第24頁至27頁、第98頁至104 頁),則在查無聲請 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佐以上禾公司已提供客觀上應可採信 之薪資資料,輔以聲請人之勞工保險亦以上開單位為投保 單位,是本院認應暫以上禾公司提供薪資明細表所示平均 每月收入37,085元,加計其獎金平均每月收入5,917 元後 ,以43,002元(37,085+5,917 =43,002)作為核算其現 在償債能力之基礎,較能反映真實收入狀況。
(三)至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須負擔2 名子女扶養費5,70 0 元;並須扶養父親,每月負擔扶養費為4,000 元,並須 提供現在監服刑之兄零用金5,000 元;按直系血親及兄弟 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 款及第 3 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與前配偶甲○○育1 子,長子粘 ○豪為91年生,與現任配偶育有1 女,長女粘○晨為101 年生,名下均無財產;而聲請人父親粘添有為40年生(配 偶已歿),共育有3 名子女,名下有汽車1 輛,101 年、 102 年度申報所得平均每月收入分別為4,198 元、11,526 元,惟無法提供父親之銀行存摺資料,98年退保時領勞保 給付956,352 元;聲請人兄粘啟源自102 年9 月起至118 年10月止於高雄監獄服刑中,名下無財產、101 年度及10 2 年度均無申報所得資料等情,此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戶籍謄本、必要支出明細、家族系統表、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資料歸屬清單、勞工保險投保資 料表、勞保領取老年給付證明、社會局函、陳報狀、在監



執行證明書等附卷可證(見本院司消債調卷第3 頁至4 頁 、第30頁至31頁、本院卷第73頁、第24頁至25頁、第72頁 、第66頁至71頁、第63頁至64頁、第65頁、第23頁、第24 頁至27頁、第38),堪認聲請人2 名子女均尚未成年確實 需聲請人扶養,另由上述聲請人父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以其父親98年退保後,近2 年尚有申報薪資資料,102 年 申報所得平均每月收入尚有11,526元,應足以支付其個人 必要生活費用,故本院認聲請人父親尚無受扶養必要;而 聲請人兄粘啟源現在監服刑中無工作收入情況下,由聲請 人每月提供零用金,應為可採。扶養費用部分,參照民法 第1118、1119條規定,其負扶養義務之程度,亦應考量其 目前身負債務之窘境,所負擔之扶養義務能力,自非比一 般,在無其他更為詳實之資料可供佐證之情形下,故本院 認定以104 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 費標準9,444 元(詳如後述)為標準,則聲請人2 名子女 每所需扶養費應為18,888元為度,再與2 名子女之生母共 同分擔後,則聲請人每月應負擔子女扶養費為9,444 元【 18,888÷2 =9,444 】,而聲請人主張每月負擔5,700 元 ,低於上開數額,尚屬合理。至聲請人主張負擔其兄零用 金部分,應與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則與其妹 妹共同分擔後,其每月應負擔其兄零用金應為2,500 元( 5,000 ÷2 =2,500 )。另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 部分,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 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 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參酌 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04 年度高雄 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485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 係必要支出。又因聲請人自承現與配偶、2 名子女及父親 共同賃屋而居,每月租金9,000 元,此有必要支出明細、 租賃契約書及陳報狀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4頁至25頁、 第24頁至27頁、第49頁至51頁),考量該房租支出係維持 其住居之需求,且房租數額如以全戶5 人計之,亦屬合理 ,自應予以列計,則房租費用屬於家庭生活費用,應由共 同居住且有資力之人共同分擔,則聲請人每月所須負擔房 租費用應與其配偶共同分擔,則其每月應負擔房租費用為 4,500 元(9,000 ÷2 =4,500 ),且於計算聲請人個人 每月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時,即應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 佔比例24.36 %,復無其他特殊需求需調查以利其支出審 酌之情形下,則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為9,444 元【



計算式:12,485-(12,485×24.36%)=9,444】。(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43,002元,扣除必要生 活費9,444 元、子女扶養費5,700 元、其兄零用金2,500 元及租金支出4,500 元後,僅餘20,858元【計算式:43,0 02-9,444 -5,700 -2,500 -4,500 =20,858】,而聲 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852,397 元,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 結果,如不計利息,約11年期間始能清償完畢,如加計利 息負擔,其還款年限顯然更長,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聲請本 院准予更生,依所舉事證及本院調查結果,即無不合。四、末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其目前收入及財產狀況,不能履行債 務,依聲請人其目前收入及財產狀況,未償之債務亦屬不能 清償,有如上述。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等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 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 程序。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已於104年5月29日下午4時公告。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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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