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建字第56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沅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彰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陳子操律師
李倬銘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台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湯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
2,7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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