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104年度,56號
KSDV,104,審建,56,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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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建字第56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沅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彰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陳子操律師
      李倬銘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台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湯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
2,7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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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珅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