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628號
KSDV,104,司票,2628,201505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628號
聲 請 人 賴鴻章
相 對 人 賴冠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冠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賴冠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本票提示日(應載明具體之年、月、日,本票未
  載到期日,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且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