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526號
聲 請 人 彭照興
相 對 人 陶進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陶進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
月、日。(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三、相對人陶進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