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525號
KSDV,104,司票,2525,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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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525號
聲 請 人 彭照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大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0,000 元,
  應繳新台幣1,000 元之聲請費)。
二、釋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本票無到期日)。
三、相對人張大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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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