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525號
聲 請 人 彭照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大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0,000 元,
應繳新台幣1,000 元之聲請費)。
二、釋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本票無到期日)。
三、相對人張大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