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502號
聲 請 人 陳晉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義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0 元
,應繳新台幣2,000 元之聲請費)。
二、相對人陳義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