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482號
聲 請 人 陳泰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福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福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本票提示日(應載明具體之年、月、日,本票未
載到期日,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且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於發票日前之利息亦不得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