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482號
KSDV,104,司票,2482,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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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482號
聲 請 人 陳泰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福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福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本票提示日(應載明具體之年、月、日,本票未
  載到期日,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且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於發票日前之利息亦不得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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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